為便于企業資產損失稅前扣除申報和主管地稅機關加強對資產損失稅前扣除的管理,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企業資產損失所得稅稅前扣除管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25號)規定,結合我省地稅信息化管理要求,現就企業資產損失稅前扣除管理有關問題公告如下:
一、《企業資產損失所得稅稅前扣除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25號)生效后,企業資產損失應按規定的程序和要求向主管地稅機關申報后才能在稅前扣除,未經申報的資產損失,不得在稅前扣除。
二、企業在進行企業所得稅年度匯算清繳申報時,可將資產損失申報材料和納稅資料作為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的附件一并向主管地稅機關報送。
三、對應以清單申報方式向主管地稅機關申報扣除的資產損失,企業可按會計核算科目進行歸類、匯總,并填制《企業資產損失所得稅稅前扣除清單申報表》(附件一)報送主管地稅機關,有關會計核算資料和納稅資料留存備查。
四、對應以專項申報方式向主管地稅機關申報扣除的資產損失,企業應逐項(或逐筆)填制《企業資產損失所得稅稅前扣除專項申報表》(附件二)報送主管地稅機關,同時附送會計核算資料及其他相關的納稅資料。
五、主管地稅機關受理企業資產損失稅前扣除申報材料后,要及時開展納稅評估,其中對專項申報的資產損失要求逐戶逐項(或逐筆)開展評估。對資產損失金額較大(由各市、縣地稅局根據本地實際情況確定具體量化標準)或經評估后發現不符合資產損失稅前扣除規定、或存有疑點、異常情況的資產損失,應及時組織人員進行核查。對有證據證明申報扣除的資產損失不真實、不合法的,應依法作出稅務處理。
六、取消資產損失稅前扣除審批制度,改為由企業自主申報扣除后,對地稅機關資產損失稅前扣除管理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對此,各級地稅機關務必要高度重視,既要及時轉變管理方式,又要進一步承擔起加強對資產損失稅前扣除申報的管理工作,避免淡化責任、疏于管理。要建立健全企業資產損失稅前扣除管理臺賬和納稅檔案,詳細記錄資產損失稅前扣除時間、類別、會計科目、金額等,并錄入《浙江地稅信息系統》,省地稅局將在稅友龍版中建立企業資產損失稅前扣除管理統計表,為資產損失稅前扣除后續管理夯實基礎。
七、《浙江省地方稅務局關于企業資產損失稅前扣除管理有關問題的補充通知》(浙地稅函〔2009〕347號)同時廢止。
特此公告。